附件 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监测方案
为指导各地及时发现和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做到早
发现、早报告,防止疫情扩散,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一)及时发现和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感染者和聚
集性病例;
(二)掌握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的特点,及时研判疫
情发生发展趋势。
二、监测定义
(一)疑似病例。
结合下述流行病学史和临床表现综合分析:
1.流行病学史。
(1)发病前 14 天内有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其他有病例
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
(2)发病前 14 天内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核酸检测阳
性者)有接触史;
(3)发病前 14 天内曾接触过来自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
来自有病例报告社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
(4)聚集性发病:两周内在小范围内,如家庭、办公室、
学校班级等场所,出现 2 例及以上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的病例。
2.临床表现。
(1)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
(2)具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影像学特征;
(3)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淋巴细胞计数减少。
有流行病学史中的任何 1 条,且符合临床表现中任意 2 条。
无明确流行病学史的,符合临床表现中的 3 条。
(二)确诊病例。
疑似病例,具备以下病原学证据之一者:
1.实时荧光RT-PCR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
2.病毒基因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
(三)无症状感染者。
无临床症状,呼吸道等标本新型冠状病毒病原学检测阳性者。主要通过聚集性疫情调查和传染源追踪调查等途径发现。
(四)聚集性疫情。
聚集性疫情是指 14 天内在小范围(如一个家庭、一个工地、
一个单位等)发现 2 例及以上的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且存
在因密切接触导致的人际传播的可能性,或因共同暴露而感染的
可能性。
三、工作内容
(一)病例发现。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
诊断和报告意识,对于不明原因发热或干咳、气促等症状的病例,
应当注意询问发病前 14 天内有无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其他有
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是否曾接触过以上地区或社区
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有无聚集性发病或与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者的接触史。
2.基层相关组织应当将近 14 天内有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
其他有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并且出现呼吸道症状、
发热、畏寒、乏力、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者,作为重点风险人
群筛查,由专业机构采样检测。
(二)病例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符合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无症
状感染者时,应当于 2 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传染病报告卡中病
例现住址应当填写病例发病时的居住地,细化至村、组及社区、
门牌号等可随访到病例的详细信息。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当
立即调查核实,于 2 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系统完成报告信息的三
级确认审核。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当地
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 2 小时内将填写完成的传染病报
告卡寄出;县(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后续信息的订正。
在网络直报病种中选择“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并在“病例分类”中分别选择“疑似病例”“确诊病例”“阳性检测”进行报告。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临床严重程度”分类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六版)》在网络直报系统的分类中选择“轻型”“普通型”“重型”或“危重型”进行报告。阳性检测特指无症状感染者,在“临床严重程度”中对应“无症状感染者”。
上报的“疑似病例”、已上报的“临床诊断病例(仅限湖北省)”,如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阳性,及时订正为“确诊病例”。上报的“无症状感染者”如出现临床表现,及时订正为“确诊病例”。对所有病例,在“临床严重程度”中,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进行订正,以病例最严重的状态为其最终状态。
填报“无症状感染者”时,其“发病日期”为“阳性标本采集时间”,“诊断日期”为“阳性检出时间”。如“无症状感染者”订正为“确诊病例”,其“发病日期”为临床症状出现的时间。
(三)事件的发现与报告。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各县(区)
出现首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聚集性疫情,辖区疾控中
心应当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 2 小时内进
行网络直报,事件级别可先选择“未分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根据事件调查及后续进展,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定级后,可
对事件级别进行相应调整,并将事件初次、进展和结案报告及时
进行网络直报。
(四)流行病学调查。
县(区)级疾控机构接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确诊
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报告后,应当于 24 小时内完成个案调查,
并及时进行密切接触者登记。具体内容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
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
理方案》。县(区)级疾控机构完成个案调查后,应当将确诊病
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个案调查信息及时通过网络直报系统进行
上报。
(五)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
收治疑似病例的医疗机构要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标本,尽快
将标本送至当地指定的疾控机构、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
行相关病原学等实验室检测。
采集的临床标本包括病人的上呼吸道标本(如鼻咽拭子、咽
拭子等)、下呼吸道标本(如深咳痰液、肺泡灌洗液、支气管灌
洗液、呼吸道吸取物等)、粪便/肛拭子标本、抗凝血和血清标
本等。为提高核酸检测阳性率,应当尽量采集病例发病早期的呼
吸道标本,留取痰液,实施气管插管时采集下呼吸道分泌物,标
本采集后尽快送检。临床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具体要求见《新
型冠状病毒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
标本采集、运送、存储和检测暂按二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管理,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可感染
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
生部令第 45 号)及其他相关要求执行。
(六)聚集性病例实验室检测结果复核要求。
各地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5 例及以上的聚集性病例的所有
原始标本应当送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