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10-30 浏览次数: 258

               发布时间:2012-04-20  来源: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生育科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切实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有效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负担,现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降低住院起付标准。将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由200元降至100元。

二、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将城区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一、二、三级医院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85%75%65%55%,分别提高至87%77%67%57%

三、本通知自20124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