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审批
发布时间: 2013-10-30 浏览次数: 248

 

发布时间:2011-05-10  来源: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城区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以及未成年参保人员患乙肝、型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性肺结核、癫痫、风湿热及支气管哮喘需门诊治疗的,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指定的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申报慢性病医疗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报、审批流程:

1、参保人员申请慢性病医疗的,应准备: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历、相关化验单及检查报告单的复印件、两年以上的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化验单原件、医院诊断证明书、一张一寸免冠近期照片等相关材料,并填写《潍坊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个人申请表》(一式二份)。

2、居民参保人员应携带上述材料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5日前汇总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中小学阶段参保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收取上述材料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4、对申报型糖尿病、乙肝的,于每年的5月底、11月底统一组织体检后认定;其他病种随时组织认定。

5、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认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潍坊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并享受相关门诊医疗待遇,发证之前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6、申报慢性病医疗的参保人员1月后到申报点领取相关材料及慢性病医疗证。

7、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定期对享受慢性病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组织验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慢性病医疗待遇享受资格。

二、申报所需材料:

1.恶性肿瘤放化疗:历年来门诊病历原件、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单,如病理报告单等。

2、尿毒症透析治疗:最近一年的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摘要或住院病历复印件。与本人相关的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如:尿素氮、血清肌酐、血清钾离子鉴定。

3、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最近一年的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摘要或住院病历复印件。与本人相关的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器官移植手术记录单复印件。

4、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如:骨髓象、血常规、血小板等。

5、乙肝:最近两年的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和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住院病历摘要或住院病历复印件。与本人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单。如:肝功、乙肝五项指标、谷丙转氨酶测定等。

6型糖尿病:最近两年的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摘要或住院病历复印件。与本人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单、血糖、尿糖、糖耐量试验化验报告单等。往年的门诊病历及、血、尿化验单报告单(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及治疗经过可作为审核参考。)

7、系统性红斑狼疮: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

8、活动性肺结核: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如:X线胸透报告单,CT报告单,胸片等。

9、癫痫: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如:脑电图,CT报告单等。

10、风湿热: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如:查找链球菌感染证据,血沉,C-反应蛋白等。

11、支气管哮喘: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如:胸片、过敏源测试、肺功能测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