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拨付程序
发布时间: 2013-03-31 浏览次数: 226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拨付程序

发布时间:2011-05-10  来源: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保险科

 一、待遇申领提供的材料

 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须由用人单位申领,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潍坊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

 2、《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申请工伤医疗费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

 1、门诊治疗的:门诊发票原件、门诊病历、双处方、辅助检查报告单;

 2、住院治疗的:住院发票(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医患双方签字的《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3、转诊、转院治疗的:除按本条第12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4、确诊为职业病的:除按本条第12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5、旧伤复发的:除按本条第12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6、因交通事故或民事伤害造成的工伤:除按本条第123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等其它相关材料。

(三)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四)申请因工死亡待遇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

 1、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复印件);

 2、《企业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审批表》。

(五)申请配置辅助器具费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

 1、购买、安装或维修康复器具费用的发票(原件);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

 3、《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核准表》。

(六)工伤1-4级伤残职工办理退出生产岗位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工伤定期伤残待遇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复印件(留复印件)。

 3、鉴定委员出具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4、工伤职工本人退出生产岗位书面申请。

 5、用人单位分管人员、职工本人签名的《工伤抚恤金社会化发放须知》

(七)确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提供的材料:

 1、《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火化证原件、复印件(留复印件)。

 2、供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留复印件)。一、待遇申领提供的材料

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须由用人单位申领,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潍坊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

 2、《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申请工伤医疗费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

 1、门诊治疗的:门诊发票原件、门诊病历、双处方、辅助检查报告单;

 2、住院治疗的:住院发票(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医患双方签字的《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3、转诊、转院治疗的:除按本条第12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4、确诊为职业病的:除按本条第12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5、旧伤复发的:除按本条第12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6、因交通事故或民事伤害造成的工伤:除按本条第123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等其它相关材料。

(三)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四)申请因工死亡待遇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

 1、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复印件);

 2、《企业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审批表》。

(五)申请配置辅助器具费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

 1、购买、安装或维修康复器具费用的发票(原件);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

 3、《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核准表》。

(六)工伤1-4级伤残职工办理退出生产岗位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工伤定期伤残待遇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复印件(留复印件)。

 3、鉴定委员出具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4、工伤职工本人退出生产岗位书面申请。

 5、用人单位分管人员、职工本人签名的《工伤抚恤金社会化发放须知》

(七)确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提供的材料:

 1、《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火化证原件、复印件(留复印件)。

 2、供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留复印件)。

 3、供养人所在地公安部门提供的与死亡职工关系证明书。

 4、工亡职工档案

 5、供养人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通知书。

 二、待遇拨付程序

(一)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拨付

 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由待遇审核员审核,科室负责人复核,报分管领导审批,由待遇拨付员开具《工伤保险待遇拨付单》,用人单位社保专管员于每月的20日之后,到27号窗口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拨付单》,尔后到建行窗口领取转帐支票。

(二)定期工伤保险待遇拨付

 1、伤残津贴。参保单位职工伤残鉴定达到1-4级,并办理了退出生产岗位手续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工伤职工持存折到相关银行领取。

 2、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后确认供养的直系亲属,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供养亲属持存折到相关银行领取。

 3、存折领取。新增享受定期待遇人员的存折,由待遇拨付员与相关银行制作,并通知参保单位社保专管员负责领回发给享受待遇本人。

 4、报送生存证明。享受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分别于每年620日和1220日前提供两次生存证明,逾期不提供者暂停发放上述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