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 (第五版)
发布时间: 2020-02-29 浏览次数: 3858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

  

(第五版)

  

新型冠状病毒属于β属冠状病毒,基因特征与 SARSr-CoV MERSr-CoV 有明显区别。病毒对紫外线和热敏感,56 30 分钟、乙醚、75%乙醇、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和氯仿等脂溶剂均可有效灭活病毒。基于目前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研究结果,潜伏期为1-14 天,多为 3-7 天;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也可能成为传染源;主要传播途径为经呼吸道飞沫和接触传播,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长时间暴露于高浓度气溶胶情况下存在经气溶胶传播的可能,其他传播途径尚待明确;人群普遍易感。

为做好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控制疫情传播,降低病死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乙类法定传染病甲类管理、精准施策分区分级防控要求,结合全国疫情形势变化及研究进展,在第四版防控方案的基础上更新制定本版方案。

一、目的

及时发现和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了解疾病特征与暴露史,规范密切接触者管理,指导公众和特定人群做好个人防护,严格特定场所消毒,精准科学、分类指导,有效遏制疫情扩,减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指导各地开展防控工作。本方案将根据疫情形势的变化和评估结果,及时更新。

三、防控措施

(一)健全防控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加强对本地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组建防控技术专家组,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指导、及时救治”的工作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并完善相关工作和技术方案等,规范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强化联防联控,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和措施互动,定期会商研判疫情发展趋势,商定防控政策。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疫情控制的总体指导工作,落实防控资金和物资。各级疾控机构负责开展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评估,进行监测资料的收集、分析、上报和反馈;开展现场调查、实验室检测和专业技术培训;开展对公众的健康教育与风险沟通,指导做好公众和特定人群的个人防护,指导开展特定场所的消毒。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病例的发现与报告、隔离、诊断、

救治和临床管理,开展标本采集工作,并对本机构的医务人员开展培训,做好院内感染防控。

(二)科学划分疫情风险等级,分区分级精准防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以县(区)为单位,依据人口、发病情况综合研判,科学划分疫情风险等级,明确分级分类的防控策略。

低风险地区实施“外防输入”策略。加强疫情严重地区以及高风险地区流入人员的跟踪管理,做好健康监测和服务。医疗机构加强发热门诊病例监测、发现、报告,疾控机构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督促指导城乡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严格落实社区防控措施,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公众防病知识和防护技能普及等工作。

中风险地区实施“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策略。在采取低风险地区各项措施的基础上,做好医疗救治、疾病防控相关人员、物资、场所等方面的准备,对病例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和管理。以学校班级、楼房单元、工厂工作间、工作场所办公室等为最小单位,以病例发现、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分析为线索,合理确定防控管理的场所和人员,实施针对性防控措施。无确诊病例的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可参照低风险地区采取防控措施。

高风险地区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严格管控”策略。在采取中风险地区各项措施的基础上,停止聚集性活动,依法按程序审批后可实行区域交通管控。以县域为单位,全面排查发热患者,及时收治和管理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对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医学观察。对发生社区传播或聚集性疫情的

城市居民小区(农村自然村)的相关场所进行消毒,采取限制人员聚集、进出等管控措施。

动态开展分析研判,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在病例数保持稳定下降、疫情扩散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后,及时分地区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三)病例与突发事件的发现与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控机构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监测方案》(附件 1)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监测、发现和报告工作。

1.病例发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监测和日常诊疗过程中,应当提高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意识,对于不明原因发热或干咳、气促等症状的病例,应当注意询问发病前 14 天内有无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其他有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是否曾接触过以上地区或社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有无聚集性发病或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接触史。

基层相关组织将近 14 天内有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其他有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并且出现呼吸道症状、发热、畏寒、乏力、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者,作为重点风险人群筛查,由专业机构采样检测。

2.病例报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时,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 2 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县(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负责病例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应当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监测方案》要求,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病情进展及时对病例分类、临床严重程度等信息进行订正。

3.突发事件的发现与报告。对各县(区)首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以及符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监测方案》中的聚集性疫情,辖区疾控中心应当在 2 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事件严重级别可先选择“未分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事件调查及后续进展,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定级后,可对事件级别进行相应调整。

(四)流行病学调查。

县(区)级疾控机构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聚集性疫情后,应当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附件 2)在 24 小时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

县(区)级疾控机构完成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个案调查后,应当于 2 个小时内将个案调查表通过传染病网络报告信息系统进行上报。

(五)标本采集与检测。

收治病例的医疗机构要及时采集病例相关临床标本,尽快将标本送至当地指定的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实验室进行相关病原检测(附件 4)。承担检测工作的机构,切实加强生物安全防护,严格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规定开展检测工作。

采集的临床标本包括病人的上呼吸道标本(如鼻咽拭子、咽拭子等)、下呼吸道标本(如深咳痰液、肺泡灌洗液、支气管灌洗液、呼吸道吸取物等)、粪便/肛拭子标本、抗凝血和血清标本等。为提高核酸检测阳性率,应当尽量采集病例发病早期的呼吸道标本,留取痰液,实施气管插管时采集下呼吸道分泌物,标本采集后尽快送检。

标本采集、运送、存储和检测暂按二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管理,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45 号)及其他相关要求执行。

(六)病例救治及院内感染预防控制。

病例需收治在指定医疗机构,承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救治的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保障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的要求,重视和加强隔离、消毒和防护工作,全面落实防止院内感染的各项措施,做好预检分诊工作,做好发热门诊、急诊、及其他所有普通病区(房)的院感控制管理。对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应当在具备有效隔离条件和防护条件的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应当单人单间隔离治疗,符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六版)》(国卫办医函〔2020145 号)的相关标准要求后,可解除隔离和出院。无症状感染者应当

集中隔离 14 天,原则上连续两次标本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 1 天)后可解除隔离。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做好医疗器械、污染物品、物体表面、地面等的清洁与消毒;按照《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空气消毒。在诊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

(七)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由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对密切接触者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每日至少进行 2 次体温测定,并询问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或其他相关症状及病情进展。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为与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末次接触后 14 天。具体要求参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

理方案》(附件 3)。

(八)加强重点场所、机构、人群的防控工作。

强化多部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最大程度减少公众聚集性活动,因地制宜落实车站、机场、码头、商场、公共卫生间等公众场所和汽车、火车、飞机等密闭交通工具的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措施。

企业复工复产后,指导企业组织员工有序返岗,做好通风、消毒、体温检测等防控工作,为员工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采取分区作业、分散就餐等方式,有效减少人员聚集。指导做好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和返岗复工前体温检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处置,加强排查识别,阻断风险人员外出。

学校、托幼机构复课复园后,指导做好返校师生的健康提示和健康管理,督促落实入学入托晨(午)检和因病缺课(勤)病因追查与登记等防控措施。接到疫情报告后,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疫情处置,指导做好区域消毒等工作。

指导养老机构、残障人员福利机构以及监管场所等特殊机构进一步规范出入人员管理,严格通风、日常清洁、消毒等卫生措施,加强个人防护,健康监测与管理,做好失能半失能人群日常管理等工作。

(九)及时做好特定场所的消毒。

及时做好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居住过的场所,如病家、医疗机构隔离病房、转运工具以及医学观察场所等特定场所的消毒工作,必要时应当及时对物体表面、空气和手等消毒效果进行评价(附件 5)。

(十)宣传教育与风险沟通。

积极开展舆情监测,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开展群防群控,及时向公众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疫情防控风险沟通工作。要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以及大型人群聚集活动的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工作,特别是通过多种途径做好公众和特定人群个人防护的指导,减少人群中可能的接触或暴露(附件 6)。在疫情发展不同阶段,通过对社会公众心理变化及关键信息的分析及时调整健康教育策略,及时组织相应的科普宣传。

(十一)加强专业人员培训和相关调查研究。

对医疗卫生等相关机构的专业人员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与检测、医疗救治与院感防控、个人防护等内容的培训。根据防控工作需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开展有关疾病传播特点、临床特征、策略评估等相关调查研究,为优化防控策略提供科学证据。

  

  

  

附件: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监测方案

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

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略)

5.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方案(略)

6.特定人群个人防护指南(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