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单
发布时间: 2013-11-05 浏览次数: 2618

 

一、缴费标准:参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统一按照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缴纳。其中,参保困难的,依据《潍坊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潍民字〔201356号)有关规定,其个人缴费由当地政府资助。

二、缴费期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为每年91日至1220日。未在规定缴费期内缴费的,年度内不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医疗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年度为每年11日至1231,其中学生医疗年度为当年91日至次年831日。

四、各项医疗待遇:

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7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92%90%80%70%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外地非联网医院住院治疗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5%,其余部分按三级医院住院医疗待遇标准执行。未经批准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因探亲、旅游等原因在异地发生急、危重病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10%,其余部分按三级医院住院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学生因放假、外地实习等原因,在异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10%,其余部分按二级医院住院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生育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属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定额标准为:剖宫产1500元,非剖宫产800元。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按定额标准的70%报销。

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为14种,分别是: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重症精神病人药物治疗、糖尿病(I型糖尿病和II型糖尿病胰岛素依赖)、活动性肺结核、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发性肌炎、结核性胸膜炎、病毒性肝炎、癫痫、风湿热、支气管哮喘。一个医疗年度内,特殊门诊慢性病统筹起付标准为600元,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

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报销5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普通门诊统筹实行签约式医疗服务。参保人员可在公布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就近就便原则,自主选择一家作为本人签约医疗机构。各类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该校全体参保学生的签约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办理签约手续的,不享受普通门诊医疗待遇。下一医疗年度如需变更签约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需在缴费期内到新选定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签约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原签约医疗机构继续有效。

门诊意外伤害医疗待遇:各类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无责任人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五、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其中,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额度超出6万元时,超出部分统一按80%的比例支付,最高支付12万元。

六、就医管理

(一)参保人员可在全市范围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任意选择就医医疗机构,无需办理转院手续。

(二)参保人员就医时应持身份证、社保卡等有效证件办理联网就医手续。治疗终结后,参保人员只结算应由个人自负部分的费用,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

(三)参保人员确需转往省内其他城市住院就医的,凡具备联网结算条件的,应按要求办理联网就医手续。

(四)参保人员不按规定办理联网就医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医疗机构原因导致参保人员未联网就医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关医疗费用。

(五)因急诊在异地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起3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治疗终结后持住院病历、费用明细清单、费用发票原件等材料办理报销手续。

七、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各县市区分别公布自己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潍坊市社保处供稿)                            2013.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