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须知
发布时间: 2013-10-30 浏览次数: 200

一、缴费标准

      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6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70元。
      3月底前参保缴费的大学生,自今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4月1日以后参保缴费的大学生,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缴费
  所在学校负责组织学生参保,按规定代收参保学生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将参保学生信息录入U盘,统一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基本医疗保险卡管理
  参保学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由市社保中心统一制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由所在学校统一领取并分发参保学生。
  参保学生应妥善保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到市建行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四、信息变更
  参保学生就读学校发生变动的,应在医疗年度缴费期内(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由迁出学校及迁入学校携带转学证明分别办理减员及增员手续。
  低保、重度残疾身份需变更的,应由所在学校于医疗年度缴费期内携带低保、重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统一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其他基础信息需变更的,由所在学校按月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五、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住院应持本人身份证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未发卡前持学校介绍信),办理联网就医结算。医疗终结后,参保人员与医院只结算应由个人自负部分,其余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医院定期结算。因个人原因导致住院未能联网结算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在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城区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700 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60%、55%、50%。
      2、门诊大病医疗就医门诊大病就医时,应向医院出示本人身份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门诊大病医疗证到指定的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城区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600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为5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大学生患乙肝、Ⅰ型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性肺结核、癫痫、风湿热及支气管哮喘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均为3000元。
      3、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大学生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无责任人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患者垫付。医疗终结后,由所在学校汇总并携带患者门诊病历、检查化验单、费用明细、收费单据、个人受伤情况说明、学校证明等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审核报销。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年度最高支付1000元。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8000元。
      六、如何申请门诊大病医疗
      门诊大病医疗病种。大学生患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乙肝、Ⅰ型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性肺结核、癫痫、风湿热及支气管哮喘需门诊治疗的。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向市社保中心申报,申报时需提供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两年以上的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化验单原件、一张一寸近期照片、填写《潍坊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个人申请表》(本表一式二份,可提前向市社保中心领取)等材料,对申报Ⅰ型糖尿病、乙肝的,于每年的5月底、11月底统一组织体检后认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潍坊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医疗证》,并享受相关门诊医疗待遇。
      七、报销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以及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资料来源: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学生处:负责我校大学生的医保管理,参保缴费.信息变更.申请大病医疗。
校医院:负责我校大学生的就医管理,住院医疗与医保结算,意外伤害、门诊大病的诊治与转诊。
                                                       2009.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