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
发布时间: 2013-03-31 浏览次数: 222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

发布时间:2011-05-10来源: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一、审报生育流产待遇

生育的:女职工生育40天后,企业填写《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企业公章,提供生育证原件、复印件,生育医疗费发票原件,产程记录或手术记录复印件,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并报生育保险科。

流产的:女职工流产40天后,企业填写《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企业公章,提供生育证原件、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门诊的提供病历原件),流产医疗费发票原件,化验单、检查报告单,一并报生育保险科。

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处理:生育期间发生疾病的,属并发症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按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男职工领取生育补助金的:企业填写《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企业公章,提供生育证原件、复印件,生育医疗费发票原件,产程记录或手术记录复印件,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户口所在地证明,一并报生育保险科。

    二、生育待遇拨付

待遇拨付时间:于企业申报之次月20日后,企业社保专管人员到市社保中心服务大厅28号生育保险窗口领取拨付单后,到29号财务结算窗口领取支票。

    医疗费的报销比例:女职工在定点医院生育、流产的,按定额标准的100%报销;在定点企业医院生育的,按定额标准的90%报销;在非定点医院生育的,按定额标准的70%报销。

附:潍坊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名单(排名不分前后)

潍坊市人民医院 潍坊市市立医院

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 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

潍坊市中医院 帛方纺织医院

潍坊市妇幼保健院 潍坊华星医院

解放军第89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