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 2011-12-21 浏览次数: 833
    1、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超支自理。参保人员患特殊慢性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结算应由个人自负部分,其余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患者的放、化疗,艾滋病治疗,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参保人员自负10%;慢性病毒性肝炎,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活动性肺结核,精神病,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强直性脊柱炎,多发性肌炎,多发性硬化,肝豆状核变性,韦格纳氏肉芽肿,结核性胸膜炎,自身免疫性肝炎,肝移植患者术后抗排异治疗,参保人员自负20%;Ⅰ、Ⅱ型糖尿病,参保人员自负30%;剩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 
    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先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结算应由个人自负部分,其余费用根据医院的等级确定不同档次的起付标准和个人自负比例。首次住院在一级医院治疗的,个人先负担500元,超出部分职工自负16%,退休人员自负8%;在二级医院治疗的,个人先负担700元,超出部分职工自负18%,退休人员自负9%;在三级医院治疗的,个人先负担900元,超出部分职工自负20%,退休人员自负10%;其余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由统筹基金支付。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伏标准分别按上述标准逐次递减100元。
    2008医疗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8000元。
    2、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的人员患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10%,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90%。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00元。
    3、加强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对已取得《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但在连续12个月内未因该病种发生门诊医疗费用的,取消其享受慢性病待遇资格。如果需要治疗的,重新申报。
    4、七、设立部分特殊慢性病统筹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合并计算)支付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对Ⅰ、Ⅱ型糖尿病,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慢性病毒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以及精神病门诊医疗费用,一个医疗年度,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对下列病种,一个医疗年度,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Ⅰ、Ⅱ型糖尿病3000元;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和精神病4200元;慢性病毒性肝炎和自身免疫性肝炎7200元。
    5、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低于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按比例自负的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再支付30%。
    6、门诊紧急抢救死亡的,发生的门诊费用可作为一次住院医疗费用处理。其他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均不予支付。
    (资料来源于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